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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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257。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中原路48号。
      第三条
      学校为湖北文理学院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2012年招生专业为本科:汉语言文学、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人力资源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学、通信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旅游管理、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化学工程与工艺、艺术设计;专科为: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食品加工技术、工商企业管理、应用英语、应用日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湖北文理学院的领导和监督。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网址为:http://www.hbasstu.net
      第五条
      学校通过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网、湖北文理学院网(http://www.hbuas.edu.cn)和各省招生的权威刊物发布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及相关规定而定。
      第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报考我校的考生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各专业以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录取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按60%计算, 文化课成绩按40%计算,总分以这两项的和为标准。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以各省联考成绩为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2012年录取到我校的本科生,毕业时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招生通讯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中原路48号。邮政编码:441003,
      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办电话:0710-3590904,传真:0710-3591307;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生办电话:0710-3808177、3806222,传真:0710-3806222。网址:湖北文理学院http://www.hbuas.edu.cn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http://www.hbasstu.net。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