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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 奖励资助

    第八章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一条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1.奖助学金:
     (1)国家奖助学金: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
     (2)学校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特等奖5000元/人/年,一等奖3000元/人/年,二等奖1500元/人/年,三等奖800元/人/年;
     (3)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捐赠设立。在校、院两级设有杨叔子院士奖学金、好日子奖学金、永亨银行奖学金、慈文新生奖助学金等二十多项。其中好日子奖学金每年100万元,奖励100人,每人10000元;
     2.新生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以下新生(不含单考单招、定向、预科、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特殊类考生),每人10000元(用于缴交学费):
     (1)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或标准分80分)及以上的新生;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最高总分(不含附加分)的新生;
     (3)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美术类、音乐类新生:
     ①校考专业成绩(如无校考则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为录取新生中分省分专业最高分;
     ②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音乐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或标准分80分)及以上;如美术类、音乐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批次则超过美术类、音乐类本科线80分(或标准分110分)及以上。
     3.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6000元/人/年;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