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
①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奖学金奖励面为22%。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按学生人数的2%、5%、15%评定。
② 其他专业(除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外的所有专业)奖学金奖励面为18%。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按学生人数的1%、2%、15%评定。
③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1200元/人,特等奖1500元/人,按航海类专业在校生人数的1/300计算评选人数。
④学校航海奖学金。从学校评选的三好学生中推荐产生,此项奖学金视学校对外学术交流需要进行评定, 金额为10000元/人·年。
⑤成绩优秀在校表现好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的评定。
2.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6000元/学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①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的评定。
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审查后可申请缓交学杂费。
③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④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视情况给予临时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