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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 奖励资助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优秀奖学金:
    1.适用于航海、农林、师范类等本科专业的学生
    一等奖:800元/学年,评定比例占缴清学杂费学生总数的10%;
    二等奖:600元/学年,评定比例占缴清学杂费学生总数的20%;
    三等奖:400元/学年,评定比例占缴清学杂费学生总数的30%。
    2.适用其他本科专业(航海、农林、师范类专业除外)的学生:
    一等奖:奖额占学杂费的50%,评定比例占缴清学杂费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奖额占学杂费的30%,评定比例占缴清学杂费学生总数的12%;
    三等奖:奖额占学杂费的19.5%,评定比例占缴清学杂费学生总数的20%。
    二、单项奖及国家、社会、企业、个人捐赠的各类奖、助学金。
    三、勤工助学基金。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校内设置一些岗位帮助学生解决部分经济困难。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凭“录取通知书”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凭当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于入学报到后由学校根据助学贷款的相关条件统一推荐向学校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