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 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年6000元;
3.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4.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
5. 其它: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