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及助学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突出、某方面有特殊专长的新生,最高金额5000元。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董事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1.优秀学生奖学金:最高金额5000元。
2.董事长奖学金:最高金额20000元。
3.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学校获得国家专项拨款,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制度。
4.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按劳动取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