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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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理工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切实将阳光招生落实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理工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陕西理工学院,学校国标代码为10720,英文校名为“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三条 陕西理工学院是一所陕西省政府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有16个二级学院和2个教学实训中心。设有61个本科专业,拥有中国语言文学、生物学、机械工程3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24个二级学科硕士授权点。学校现有3个省级重点学科、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1个省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拥有7个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653万元。学校馆藏图书178.69万册,中外文期刊8089种。
    第四条 学校概况
    陕西理工学院坐落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汉中市,是一所具有50多年办学历史的多科性高等学校,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学校创建于1958年,先后经历了汉中大学、陕西师大汉中分校、陕西工学院与汉中师范学院等不同发展阶段。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汉中师范学院与原陕西工学院合并组建陕西理工学院。
    一、学校名称:陕西理工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校区:南校区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北校区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褒河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并保持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招生部门以及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拟定招生章程,做好专业测试工作和上报招生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具体实施新生录取、复查等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12年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清”录取原则。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确定办法依据志愿优先原则,无专业分数级差。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应试英语语种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要求外语口试省市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且口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只招收应试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考试所设考点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并合格后,使用我院校考成绩;我院未设考点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并合格后,使用生源所在省份专业课统考成绩,录取原则为: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在报名材料齐全,政审、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30%)和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综合评价,分项目划比例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高等院校收费标准执行。 文史类专业:3500元/年;理工、体育、外语类专业:4500元/年;文理兼招的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舞蹈编导11000元/年、艺术设计9000元/年、音乐学7000元/年、美术学7000元/年。高职专业:5500元/年。住宿费标准分为650元/年、800元/年和1000元/年,若国家或物价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形式
    一、奖、助学金: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学院制定了以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金叶奖学金等为主的奖学金实施细则。为了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困难补助、设立助学岗位等多元化资助体系。
    二、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学校为经济特困学生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报酬。
    三、学校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协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理工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专科(高职)颁发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督与保障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部门对招生过程实行全程监督。认真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招生政策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实施阳光招生。
    第二十四条 陕西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讯方式为: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723000)
    招办电话:(0916)2641900 2641884(兼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sn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nut.edu.cn
    招生邮箱:zsb@snut.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陕西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由陕西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陕西理工学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