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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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性质:黑龙江省属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

  层   次: 高职、专科

  学校代码:11449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培养普通高等职业技术人才的公办全日制高等院校。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体,以经管类为特色,集文、理、工、经、管类相结合,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是以培养高职专科为主体的普通高校。

  第二条  2007年我院分别被评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和“国家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2007年3月11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两会”专题采访报道。2007年我院被评为“省级示范性高职学院”和“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三条  学院机构健全。共设有:机械工程系、电子工程系、热能环保工程、信息工程系、工商管理系、会计统计系、财政金融贸易系、经贸外语系、人文艺术系、旅游管理系和基础部、校园文化部、培训部和成教部十系四部。

  第四条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师488名,其中专任教师304名,专任教师中副高级以上职称104名,中级职称103名,双师型教师139名。同时还聘请了62名客座教授和企业家为学院的兼职教师,构建了一支文理结合、工管结合、梯队结构合理,适应性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五条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建院58年以来,为全国21个省(区)培养本、专科毕业生30000余人;中等专业技术人才15000余人;培训各类人才近80000人;现在校生9000余人。学院十分重视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学生创业、就业指导机构,实行学院推荐、学生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就业原则。学院现已同近百家企业和部门以及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市场联合,建立了毕业生就业网络,为学生就业打通渠道,一次性就业率达95%,在全省就业率排在第二名。

  第六条 高职专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的考生。

  第七条  学制3年,学业合格者颁发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和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学院纪检和监察办公室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纪委、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不接受除国家规定的各省市招生办负责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结合学院的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建设等制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2010年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面向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江西、重庆、四川、贵州、江苏、山东、内蒙、福建、浙江、安徽、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江西、广东、海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黑龙江等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普通高职专科生,分布在42个专业。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对黑龙江省普通高职专科的录取,按照以高考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职专科的录取,在各相关省(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学院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进档的考生按文化课考试科目总分计算录取分。认可各省(自治区)招生办照顾政策的加分。对加分政策的录取按各省市招生办的照顾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按投档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在同段录取批次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自治区),服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黑龙江省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一志愿”的专业录取办法。对“订单培养”专业的招生计划,采取“分数优先,额满为止,低分调至同名称专业”的订单录取办法。对黑龙江省以外考生采用专业清的办法,设定专业20分极差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黑龙江省高职专科艺术类考生的录取,我院承认黑龙江省艺术类省联考的专业课成绩,按黑龙江省招生办确定的最低文化课录取底线之上,以联考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一周不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我校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学费为每人每年各专业费用为5000~6000元不等,学生宿舍全部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每人每年600元~1100元不等。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凡在我校就读的高职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获奖学生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比发放一次,其中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600元,三等300元。对家庭困难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

  招生办电子信箱:hgszsb001@126.com

  邮 编:150080   学院网址:www.hcic.gov.cn/zs/index.htm

  电话:(0451) 82455101, 87501263, 86606875, 87501262,86662935,86651875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