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以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除北京地区小语种提前招生的各专业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往届生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九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前提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学校在北京市高考录取中为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预留5%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志愿数量、高考报名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排序、综合考察,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所有专业录取均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其中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英语笔试、口试单科成绩达到良好。其他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一般需达到及格线(如当年考生整体成绩较低,将适当下调单科成绩要求)。
    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单科成绩、外语口试成绩较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以及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投档后以实际考分进行排队录取。
    第二十三条 针对江苏考生的录取原则为:进档后“先分数后等级”,并要求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为2B、必测为4C。针对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模式。
    第二十四条 录取最终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也将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未按期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的学生,将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