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 招生机构:学校成立由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招生纪律监察工作由本校纪委负责。
第九条 招生政策: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9]36号)、《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数执行。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我校将计划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由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以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学校志愿及考试成绩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志愿、考试成绩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体检情况安排专业。
录取结束及时在山东体育学院网站(http://www.sdpei.edu.cn)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特殊要求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