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我院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投档,文、理兼收。我院不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第十条 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制定的控制分数线(外语需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管理方向的部分考生按专业录取,其他考生按专业课总分(总分100分)与文化课总分(750分折合成百分制)相加所得分数划定录取线。学前教育与表演方向按文化课成绩(总分750分折合成百分制)与专业课成绩相加后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兼报志愿均达录取标准,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考生只有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考通知后才能报考我院,我院不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以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专业设置和专业考试内容请考生参考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