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八条 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继续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阳光工程”原则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第十条 天津天狮学院按教育部规定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政策和录取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天津考生则全面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我院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凡被天津天狮学院录取的学生,我院将录取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寄出。
第十五条 我校系民办高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