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条 在规定的批次内,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补报志愿)的考生,不设非第一志愿录取的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若生源仍不足,经学校同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统一降分或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在确定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对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照顾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先加(减)分再投档。
    第十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外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为: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科类(文/理)按计划录取;江西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执行省高招办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在省外的录取规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派任何人和中介组织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可以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在各批次录取结束后查询;新生录取通知书在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五天内,按考生填写的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出,邮寄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