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天津市、江苏省以外省份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二条 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科目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我院前3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科目成绩等第应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12000-1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16000-20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1000-12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2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报考及录取详见《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2012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