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办的规定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条
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即先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严格按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专业分配。
第十二条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通过所在省专业联考,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控制线,按专业成绩×50% + 文化成绩×50% 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需参加各省(市、区)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