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与录取办法:
    文史类、理工类:
    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严格按照各省、市、区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适当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体育类:
    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以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15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类:
    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课成绩在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先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以招生计划的150%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再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音乐表演专业,文化课成绩在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在所在省投档的全部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录取。
    美术学、艺术设计、绘画、动画专业:文化课成绩在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的60%+专业课成绩总分的100%。
    专科专业,以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加试要求: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有外语口试成绩;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必须有体育加试合格证;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必须有我校专业加试合格证(吉林省美术类,辽宁省美术类、音乐类考生承认省联考成绩),否则不予录取。
    3.专业调剂:学校有权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专业级差为1—3分。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进行录取。在专业调剂一栏中,考生未填“同意(是)”或“不同意(否)”的,一律视为“不同意(否)”。
    4.吉林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