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
第十四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作如下补充:
1、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院不予录取。
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学校不予录取。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所有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学院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八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根据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在当地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九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数时,我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分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总分成绩、所填报的志愿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当的情况,理工科考生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考生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第二十二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对加分考生,按原始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对往届生、应届生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