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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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安顺学院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阳光招生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安顺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为招生中介。
    第十二条 安顺学院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含平行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的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其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
    第十五条 安顺学院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务必慎重填报。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安顺学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须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省级招生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