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文理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专业安排上,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成绩直接使用所在省、市、区美术联考合格考生的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的艺术类美术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6∶4的比例折算成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在术科和文化考试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的体育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按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两项成绩相加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等的情况下,理工类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类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录政策的考生,按照特征成绩与其他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招生对语种不作限制,但入学后均安排英语为第一语种进行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院本、专科全部通过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批次见各地省招生部门文件通知。
      第二十二条 经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后,发放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署名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授予国家认可的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由就业单位、学生本人、学院三方签订就业协议,省毕办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分制、主辅修制的教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