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我校不录取未报我校志愿的调剂考生。
执行各省(市、区)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根据各省招办提供的生源情况,一般按招生计划数100%提档。
(1)文史、理工类专业: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和专业资源情况与生源省招生办协商,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2)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即采取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①吉林省和山东省:美术类专业承认吉林省及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其它艺术类专业招收我院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音乐学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它艺术类专业,按总分=文化课成绩总分的60%+专业课成绩总分的10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辽宁省:表演专业(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方向)承认其他本科院校该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成绩,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方向)和其艺术类专业承认辽宁省艺术专业统考合格成绩。该省艺术类专业均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③河北省:承认该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低分优录取;④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承认该省美术类统考合格成绩,其他艺术类专业承认本科院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⑤浙江省:承认该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成绩,根据该省确定的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