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考试成绩、面试情况及综合评价信息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专科军检线。
     第二十二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为15%。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文件规定,按各市预分计划进行录取,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专业安排以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文理、男女比例和地区分布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