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体育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体育总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考生的监督。
     第十条 录取原则,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考生专业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表演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院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