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省级招办将其档案与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同时投放我校,录取时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院校志愿级差分设置为理工类30分,文史类20分;若省级招办按顺序志愿投档,我校按新增招生计划,在出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录取批次线(以下简称重点线,若重点线分A、B两档,我校执行A线高档,艺术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生除外);安排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符合一定条件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可享受相应的加分)。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总分相同时(不含政策性加分),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外语满分的80%(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总分相同时(不含政策性加分),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不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为准。
    在内蒙古,我校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及国防生相关专业的外语语种限考英语外,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按教育部及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重点线。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生源实行的定向招生,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须不低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重点线。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成绩及表现,在预科培养结束前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六条 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单独招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七条 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但国防生、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限招应届生;除外语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