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2010年学校招收本科生3500人,面向全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计划和批次按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办)公布的执行。
    1.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入学一年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按类招生的类别及专业有:电气信息类:软件工程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法学类:法学专业和知识产权专业;物理类:应用物理学(新能源方向)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环境科学类:环境科学专业、生物技术专业;化学类: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制药工程;教育学类:应用心理学专业(师范)、教育技术专业(师范)。其它专业仍按专业招生,学习一年以后,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到其它专业学习。
    2.成立经亨颐学院。新生进校后,学校将选拔文、理科各40名进入经亨颐学院文理实验班培养。
    3.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艺术教育等专业(含各专业方向)的部分招生计划,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主要用于上线考生不足4名的专业或专业方向的预留计划。如有文化、专业合格的考生填报,我校将分省按专业或专业方向投放1名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原则:
    1.文、理科专业:
    按专业级差方式投档,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分为2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分为1分,第三、四、五、六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2.艺术、体育类专业(含相应的专业方向):
    (1)音乐学、音乐表演和舞蹈学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2)美术学、艺术设计和绘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或校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湖北、河北和山东省的考生(不含报考书法专业的考生),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且省专业统考合格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3)艺术教育专业:
    浙江省:对取得我校艺术教育类专业加试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志愿以浙江省音乐、舞蹈或美术专业统考综合总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未取得我校艺术教育类专业加试合格证的考生,不予录取。
    其它省份:对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4)体育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5) 综合分计算办法:
    浙江省舞蹈学的综合分=文化总分×40%+专业分×7.5×60%
    其它各类综合分=文化总分÷2 + 专业省统考或校考总分÷2×各省高考文化总分值÷100
    3.院校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投档后,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先行锁定院校一志愿或平行志愿录取结果。对我校其他专业志愿或征求平行志愿考生,录取时根据学校上一专业志愿或上一轮平行志愿录取后各专业招生计划余额情况,进行计算机投档,录取原则同上。
    4.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在录取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后再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有关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美术类、体育类为60分(含)以上(体育特招考生的英语成绩作参考),普通文理科为70分(含)以上,英语、日语专业为115分(含)以上,对外汉语专业为100分(含)以上。美术类专业语文成绩原则上要求在70分(含)以上。
    5. 排序中总分相同的,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或综合素质评价高的考生。
    6.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报考师范专业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均应认真阅读《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如有不符合此体检标准者,请勿填报师范类专业。
    7. 所有专业男女不限,其中护理学、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未填报相应专业志愿的男生。
    8. 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9.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10. 经学校确认,各批次文理科第一志愿(首轮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学校将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必须在录取之前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并出具获奖证书或比赛原始成绩)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 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声乐、器乐、舞蹈、话剧(主持)、曲艺、戏曲类艺术测试并获三级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获得A级证书的考生;
    (3) 在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田径、武术、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的考生;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考生;
    (5)正式出版专著的考生。
    11.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