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综合考虑考生各方面素质, 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八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考生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专业录取时不设级差,按分数、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后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1、前提条件:各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2、各专业排序规则:
(1)美术类:文化和专业成绩按4:6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4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60,专业考试满分为200分]。
(2)、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文化和专业成绩按3:7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3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70,专业考试满分为100分]。
(3)、音乐学专业:文化和专业成绩按2:8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2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80,专业考试满分为100分]。
(4)、表演专业(空中乘务方向):按照专业成绩排序,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满分为150分)。
3、各专业录取排序时不分文理。
第十条 我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的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校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第十一条 我校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