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院校志愿:按“志愿清”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专业志愿: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名次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休闲体育、公共事业管理(物业管理)专业录取原则为:
    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我校英语、翻译两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舞蹈学、舞蹈学(体育舞蹈)专业外,我校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五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我校部分学院按学科类别制定招生计划,完成录取。学生入校后,一年级不分专业,实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第一学年末按本人志愿及相关规定在学院内部选择专业,并按所选专业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师范类业除单独标注的专业外,其他专业按大类招生,采取“分段培养、二次选拔”的模式。对有志从教者,由学校二次选拔后,进行师范类专业培养。
    第二十八条 我校软件工程(软件外包)、通信工程(物联网)两专业实行订制式培养,合格毕业生将由合作方青岛东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软脑离岸(青岛)有限公司、朗讯科技青岛研发中心、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外包企业高质量推荐就业。
    第二十九条 我校对江苏省必测科目要求为B,选测科目要求为C,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艺术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D级不得超过3门。
    第三十条 我校在内蒙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