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地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单科成绩不能过低,无加试要求,对加降分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处理。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不招收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 第十六条 保送生录取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