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2010年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学校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投进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特征成绩(部分专业参考高考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进行专业录取时不考虑农村独生女所享受的加分。
    第十一条 投档考生中,不能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根据考生的分数,按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仍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则依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至其他专业。考生(除体育、美术类)被录取后,可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录取方式为:按考生特征成绩(部分专业结合高考单科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2010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2010年在新闻传播学类、化学类、化工类、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生物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艺术类等7个学科大类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本科专业设置》所规定的二级学科招生。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 考生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电子档案投进学校后不受专业平行志愿的限制,直接安排至其所填报的、与特长相关的专业。
    第十六条 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考生选修测试科目为物理、历史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必须达到B+B。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投档考生,总分超过我校在生源地录取线15分且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学校确保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