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保送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高考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其优惠分不计入总分,但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突出的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与专业密切相关科目成绩突出的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指定的选考科目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十八条 外语类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专业测试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我校所在批次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6×3.75+文化成绩×0.4)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专业项目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招生、保送生、国防生、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湘潭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