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严格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按“志愿优先”原则执行,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 学校对录取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对民语言考生的录取,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品行不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