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即在按照各省投档政策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对分数相同的考生,依照所报专业顺序依次录取。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体育、艺术等特长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条 我院公共外语仅开设英语。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美术类专业
在高考文化课和省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均过考生所在省相应批次艺术类控制线的前提下,美术学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其他美术类专业按专业课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比例合成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另美术学和艺术设计专业按大类招生,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专业水平和个人志愿安排确定具体专业方向。(注:我院在生源所在省组织校考的,专业课采用校考成绩,未组织校考的省份,专业课采用统考/联考成绩。)
二、音乐和舞蹈类专业
以上两类专业在高考文化课和省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均过考生所在省相应批次艺术类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生源所在省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以上录取规则适用于2012年我院所有本、专科专业,其中专科层次仅在河南省招生。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