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1.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招生录取规则。
    2. 录取办法: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
    3. 报考我院音乐学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2011年音乐学专业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我院该专业不承认其它院校专业课加试成绩(八协计划除外);高考分数须达到自治区音乐类本科专业文化课分数最低控制线,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
    4.报考我院学前教育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2010年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专业课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我院学前教育本科专业承认其它院校相应专业课加试成绩;高考分数必须达到自治区音乐类、美术类本科专业文化课分数最低控制线;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区外考生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录取规则录取。
    5.报考我院美术类本、专科专业考生,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美术类专业本、专科合格线;我院只承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考分数须达到自治区美术类本、专科专业文化课分数最低控制线;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区外考生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美术类考生录取规则录取。
    6.报考我院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的本、专科专业考生,高考分数分别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相应本、专科专业考生文化课分数最低控制线,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