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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适当兼顾男女比例,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1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本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高考成绩划定分数段,在同一分数段内按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总分相当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
    报考外语类专业和外交学、国际商务、教育学(英语教育)、翻译、国际经济与贸易、对外汉语、法学(国际经济法)、法学(知识产权法)、国际政治等专业的考生应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不组织英语口试的除外)。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
    ⒈ 没有特别说明的专业其文化课和术科成绩执行各省划定的分数线。
    ⒉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术科考试合格的考生;根据生源情况,调节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⒊ 对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在其术科单考合格且文化课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各专业的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⒋ 对报考我校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在其术科统考合格且文化课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各专业的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加分投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计算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