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上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并依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时我校调档比例范围为100%—120%(根据生源情况和各省市投档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专业级差3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遵循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对符合江苏省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的考生(选测2B、必测4C、技术合格),当投档成绩总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选测科目中每取一个A+、A等级,分别加4分、2分的等级级差分。
    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笔试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口试及听力成绩要求4分以上(含4分)。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汉语、旅游管理、文秘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凡高考舞弊者,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