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录取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情况,择优录取。
第七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九条 对加分考生的录取,按各省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 以内。
四、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报考我校的考生中,按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专业安排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尽量满足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志愿,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学生入学一年后,可申请转专业),依次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四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如无正当理由,学校不受理退档。
第十五条 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