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开展普通本科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该省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所规定的照顾录取办法,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定和我校制定的普通本科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录取新生。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递的考生信息中,审查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均合格情况下,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学校A志愿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报有学校服从志愿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同一个省(市、自治区)同一批(次)投送我校的考生,确定录取专业的原则是:“分数优先、按专业级差法”确定录取专业。级差标准为:第1、2专业志愿的级差为2分,以后各专业志愿的级差均为1分,级差分计入投档分后排序。当考生投档分和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情况下,则参考数学和英语两门课高考分之和择优录取。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未被录取情况下,视其专业意向进行调剂录取;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规定录取省内考生。对“意见”中要求学校确定的部分特作如下规定:
    1.报考理科类专业考生“选测”科目指定为物理,文科类专业考生“选测”科目指定为历史,对另外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2.指定“选测”科目的等级须达到B+以上,另一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达到B以上;
    3.对考生“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4C,对技术科目的等级要求为合格;
    4.省内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为2B;
    5.省内考生择优录取的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
    6.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省考试院规定执行;
    7.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对校定选测科目等级达A+的考生加2分,为A的考生加1分,考生自选测科目不加分。
    8.选择性招生录取标准执行省考试院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在录取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生源基地中学推荐以学校A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赛省赛区二等奖以上者;
    3.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以上者;
    4.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5.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二等奖以上者。
    第十八条 取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以学校第一志愿或A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第一批高校录取线以上者,按照所在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录取。其中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招生对象第2、3条者,可录取入我校孙越崎学院学习;自主选拔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优秀者,加10分进行录取专业排序,自主选拔文化课考试成绩为良好者,加5分进行录取专业排序,自主选拔文化课考试成绩为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破格录取考生的专业视考生所填报专业意向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孙越崎学院,将根据志愿从录取的新生中选拔部份优秀学生进入孙越崎学院学习,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拔尖人才。学校还设有国际交流学院,可以为有意愿赴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留学的合格学生,提供有特色的国际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神华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达30多项,每年奖助总额越过5000万元,在学生中的覆盖面越过50%。
    第二十一条 英语是各专业必修课程,优先录取以英语语种报考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矿工程专业不招收女生,其它专业没有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时间内,按照教育部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审查中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