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1)我院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


    

  (2)在录取专业方面,学校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并根据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人数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新生入校后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将根据实际受理,并报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予以调整。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时按文、理科分别投档录取,艺术类不分文、理的省份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根据考生取得的各省艺术类专业测试的统考成绩,并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及综合测评等,择优录取。如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院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我院开设德语、法语专业,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不建议其他小语种考生报考我院。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四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美术基础,考生入校后要参加学院组织的美术测试,成绩不合格者由考生自主选择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新生报到率,维护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我院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与报考我院的考生联系,对拟录取的考生征求意见,对自愿放弃志愿的考生,我院可不予以录取,并将电子档案退回。因退档产生的计划缺额可用于录取其他考生。考生务必保证报考志愿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正确并处于服务状态。由于考生通讯不畅、回复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建议并欢迎报考我院的考生提前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