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四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校也可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校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对无我校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