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不含艺术类专业),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或我校认可)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从文化课成绩合格的进档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九条 录取执行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将调档范围的考生按文化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投档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投档线,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条 我校将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划定相关专业单科成绩最低控制线。相关科目成绩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在西藏自治区以外的省区定向招生的专业,在上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降分录取,原则上降分最大幅度为20分。录取的考生必须是填报了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除外语及相关专业外,我校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欢迎并鼓励德、智、体综合素质优异的考生报考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