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资助与奖励政策。
1.设立国家奖助学金(占学生比例 18%,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每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每人,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每人,国家助学金2000元/每人)。
2.设立学院年奖学金(占学生比例 10%)和院长奖学金。
3.设立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4.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5.允许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工学交替。
6.按照国家规定,帮助贫困生办理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