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院除执行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等政策外,还设立学院奖学金及评优奖励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1、高校国家奖学金 8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5、学院设一、二等奖学金;
6、评优(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