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办公室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坚持标准,严把招生入口关,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录取。
      第八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院在国家本科第三批次计划内录取。 考生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第三批次录取分数线。
      第九条 考生必须具有报考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志愿。学院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当考生所有报考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条 在内地省区招生录取时,必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方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内地省区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录取。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十二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招生公示栏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