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
报考指南 > 奖励资助

    第六章 奖助办法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高职)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与省政府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三种)。国家与省政府奖助学金由国家、省和学校共同组织实施。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报考我校的高分考生(超出考生所在地区一类录取分数线30分以上)。学校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 35% ,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前三周进行。
    
    第十八条 为帮助在校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学生申请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助学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的新生应首选在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渡过在校期间的生活难关,避免其因贫困或突发事件中途辍学,学校特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并设有 “ 阳光助学基金 ”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还可为贫困生安排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