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划定的录取批次及投档资格线等相关规定,独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在湖北省招生本科专业为第二批,专科(高职)为四批(一)。
    第九条 考生报考湖北医药学院应试外语语种建议为英语,报考护理学国际护理方向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外语成绩优良者优先录取。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 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建议其身高不低于160cm。考生入校后,学院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工作意见》,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弄虚作假者,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录取过程中关于成绩的要求:
    (一)除特殊指明外,我院各专业录取无相关科目成绩限制。
    (二)对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优先。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的分数级差按当年各专业考生报考的情况而定。
    (三)高考原始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为准)。
    (四)录取十堰地区生源考生(含原始分数上线考生和加分后上线考生),其人数不超过在鄂招生计划的50%。
    第十二条 专业安排与专业调剂
    (一)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按志愿顺序投档。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对原无志愿但经调剂投档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及考生志愿进行安排。
    (四)退档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按计划录取的考生,经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院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zs.hbmu.edu.cn/structure/index.htm,欢迎广大考生上网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向学院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严格按湖北省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十堰市物价部门审批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酌情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