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
报考指南 > 奖励资助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制定了学生奖、勤、助、贷、补等举措。设置了校长奖学金、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精神文明奖、学生学术活动奖、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等十余种奖项。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家庭所在地办理。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拓宽勤工助学渠道,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