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部分专业相关单科成绩还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所在省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招生计划量大的省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另由学校提供调档名单。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缺额计划,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同等条件下,理工类及文史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对江苏省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取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体检、政审合格,填报了我校第一志愿,且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第二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下列办法录取:
(1)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省内非武汉市籍考生按武汉市分数线执行,下同)的考生,优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填报单科成绩受限专业志愿的考生,其相关单科成绩还须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标准)。
(2)对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根据生源情况尽量按照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调剂录取。
(3)符合《江汉大学2010年本科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报名条件第七条的考生只能录取到园艺、针灸推拿学、护理学专业;符合报名条件第八条的考生只能录取到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投档的专业合格考生中,按下列规则录取:
(1)美术类专业和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和音乐类其它专业方向,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对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的湖北省考生实行自主招生,即由学校自主确定专业合格标准,自主确定文化录取分数线。
(4)对专业成绩特别优秀并已与我校签订了预录取协议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在术科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投档的考生中,湖北省考生按术科和文化成绩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山东省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并负责录取,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特长生在参加湖北省统一专业测试合格并经我校资格确认后的预录考生中,按省规定的文化分数线和学校需要的招生项目,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录照顾政策的考生,按照含加分后的投档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部分本科专业的考生,其相关单科成绩(原始满分为150分)原则上须达到以下规定的分数标准:
外语类专业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
工商管理专业(中荷校际交流项目)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
汉语言文学专业语文成绩不低于90分;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数学成绩不低于90分;
以上单科分数标准在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须五官端正,形象良好,身高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学(音乐教育、钢琴/器乐表演)专业:男生1.65米、女生1.55米(含)以上;
音乐学(声乐表演、合唱与指挥、舞蹈表演)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男生1.80米、女生1.70米(含)以上;
旅游管理专业:男生1.68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第二十六条 专科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和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培养)限招男性考生,且身高在1.65米(含)以上,裸眼视力(E表)在1.2(含)以上,身体健康,无色弱、心脏、精神及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七条 本科外语类专业限招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中荷校际交流项目)等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可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中德校际交流项目的考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