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院设有奖学金,最高金额为1500元/生/年。
(二)学院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均可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困补助。
(四)学院每年酌情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极少数优秀学生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