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本、专科均按省招委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校志愿。对在录取志愿表上填有“不服从”或“不愿意”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八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按志愿与按分数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本人服从专业调剂时,学院可安排录取。
    第九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条件择优录取。学校对已录取的学生进行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一律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 学院除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