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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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508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我校共有本科专业45个,专科(高职)专业15个。2011年招生的本科专业43个,专科(高职)专业5个。
    2011年我校招生计划3940人,其中本科3640人,高职(专科)300人。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吉林建筑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根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制订的[2000]68号文件规定,各专业学费不同,本科专业在3800-6800元/年不等;高职专业在3700-5000元/年不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12000-15000元/年之间。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英语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的高职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90分。
     第十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我校建筑学、城市规划、艺术设计、美术学、广告学和景观学专业,色盲、色弱者限报。其他专业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院校志愿: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2、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承认各省、市、区招生办依据国家招生文件给予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
    5、考生志愿和总分相同时,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英语专业的和其他文史类专业的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理工类专业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录取到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7、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两点:
    (1).黑龙江、山东、江苏、湖南、河北、安徽、山西、辽宁、北京九省市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校艺术校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吉林、湖北、河南、浙江和甘肃省的艺术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
    (2).录取时,非吉林省考生报考艺术设计和广告学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吉林省考生报考艺术设计和广告学专业录取原则采用吉林省招生办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录取。
    美术学专业录取时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分数相同时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8、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三省(区)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重新分专业。
    9、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测科目等级为2B以上,一门选测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10、个别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与本章程相矛盾,以该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iae.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
    联系电话:0431-84566063 84566064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