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院校志愿: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2、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承认各省、市、区招生办依据国家招生文件给予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
    5、考生志愿和总分相同时,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英语专业的和其他文史类专业的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理工类专业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录取到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7、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两点:
    (1).黑龙江、山东、江苏、湖南、河北、安徽、山西、辽宁、北京九省市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校艺术校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吉林、湖北、河南、浙江和甘肃省的艺术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
    (2).录取时,非吉林省考生报考艺术设计和广告学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吉林省考生报考艺术设计和广告学专业录取原则采用吉林省招生办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录取。
    美术学专业录取时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分数相同时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8、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三省(区)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重新分专业。
    9、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测科目等级为2B以上,一门选测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10、个别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与本章程相矛盾,以该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为准。